马荣生律师亲办案例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来源:马荣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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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1985年12月31日任*和入职潍坊***水泥公司工作。2018年9月28日,潍坊***水泥单方面委派任*和到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工作,并对任*和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与下调。任*和在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四个多月后,2019年2月17日以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报酬过低为由离职。另,2013年1月18日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任*和所受事故认定为工伤,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拾级。

审理过程:本律师接受任*和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本案案情并仔细审阅了证据材料,潍坊***水泥公司单方面停止任*和的工作、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任*和的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岗位进行变动与下调的做法已经构成了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应向任*和支付经济赔偿金。潍坊***水泥公司为任*和缴纳社会保险,故,任*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潍坊***水泥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故,任*和不再主张。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潍坊***水泥公司并未向任*和支付。

仲裁庭审中,潍坊***水泥公司一直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潍坊***水泥公司系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任*和调入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系经过其同意的,因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所以无须向任*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赔偿金。但在庭审过程中,潍坊***水泥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


裁决结果:因潍坊***水泥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提供与劳动者协商的证据,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


律师点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潍坊***水泥公司任*和委派至山东***山泉水有限公司工作时,工作岗位由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整为三班制的保安人员、工资下降、工作地点变更,潍坊***水泥公司虽称系双方协商一致结果,但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潍坊***水泥公司已经构成了变相与任*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仲裁委裁决潍坊***水泥公司任*和支付经济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协助任*和办理支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事宜。

山东保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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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7*********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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